中央研究院東亞與現代世界形成國際研究生博士學位學程修業辦法
115年3月22日學程會議通過
115年4月21日學程會議通過
115年5月24日學程會議通過
115年9月22日學程會議通過
第壹條:修業年限與修課規定
- 一、修業年限
- 修業年限最多七年,不包含休學及保留學籍學期。
- 二、畢業學分
- 除學位論文外,至少須修滿十八學分(不包含獨立研究課程)。
- 學程課程不得少於十二學分。
- 三、必修課程
- 必修科目為「研究方法與實作」一門,三學分。
- 第一學年結束前修習「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」,並通過課程測驗取得修課證明。
- 四、跨領域選課規定
- 畢業學分依六大專業領域為範疇,至少須選修與博士論文主領域不同的兩個範疇之課程各一門,以確保達到跨領域學習之效果。
- 第三學期結束之前,學生應向學程辦公室提交修課紀錄,以確認達成學程要求。
第貳條:指導教授相關規定
- 一、指導教授選定
- 學生應於第四學期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。
- 本學程採共同指導制,指導教授必須為本學程成員,其一為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以上之人員,另一為註冊學校副教授以上資格之專任教師。學生應修習指導教授開設之課程,或修習「獨立研究課程」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。
- 選定指導教授時應同時遞交「指導教授申請表」、論文題目及其相關領域(同時標註主領域),供學程辦公室備查。
- 指導教授或指導委員之更換,應由指導教授或研究生提出書面申請,經學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始生效。前述變更,於在學期間以一次為限。
- 二、論文指導委員會組成
- 論文指導委員會組成應包含兩位指導教授及本學程內二到三位老師,並就學科專業領域上實踐跨領域精神。同時應遞交「論文指導委員會申請表」,供學程辦公室備查。
- 此委員會為資格考試命題老師,同時為論文計畫口試委員。
- 學生若未能修習論文指導委員教師課程,得修習「獨立研究課程」向一至二位指導委員教師學習,此課程僅限中研院教師開設。
- 獨立研究課程為一學分,不計入畢業學分。
第參條:學術活動
- 一、博士班研究生於申請學位論文考試(畢業論文口試)前,應出席校內外舉辦之學術演講、學術會議,或註冊學校之研究生學位考試六次(參與學位考試至多二次),並擇其中三次撰寫三千至五千字紀要,送學程辦公室備查。若為學術會議中之發表人,則以發表論文替代。
- 二、須於具備審查機制之學術刊物,或正式出版(具有ISBN)之專書、論文集發表著作至少兩篇。
- 三、發表文章性質可為:單篇論文、研究討論、學術書評。其中書評只採認一篇;若為共同著作,須為第一作者,始得採計。
第肆條: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
學生應完成下列各項要求,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:
- 一、修畢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數,始得申請資格考試
- 二、通過博士班資格考試(至遲第六學期完成)
- 資格考試時間期限,上學期為十一月中下旬,下學期為五月上旬。
- 學生應於資格考試日期前三個月遞交「資格考試申請書」、經指導委員會核定之應試書單,供學程辦公室備查與安排考試行政事宜。
- 資格考試科目應為不同主題之「學科筆試」兩科,由指導委員會四位老師命題。具體命題方式與考試方法由指導委員會內部協調。惟每一科目滿分為100分,依命題人數平均配分。
- 每一科目及格成績為70分。考試不及格者得申請原考試科目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。
- 三、通過論文計畫口試(至遲第七學期完成)
- 通過資格考試後,方能舉行論文計畫口試。
- 論文計畫口試時間應為每學期開學日至期末考結束日之間。
- 論文計畫口試時間由指導委員會以及學生共同安排,惟須於考試時間四週前遞交「博士論文計畫口試申請書」以及博士論文計畫,供學程辦公室備查與安排考試行政事宜。
- 口試委員會由指導委員組成,至少應有三名。
- 論文計畫口試未通過者,得重考一次,然仍需於第七學期結束前完成。
第伍條:學位考試(畢業論文口試)
- 一、申請條件
- 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。
- 論文應以中文或英文撰寫。提交論文前,須備論文相似度比對報告,以供考試委員學位考試時參考,論文相似度應低於30%為原則。如因特殊情況導致論文相似度高於(含)30%,請另提書面說明以供考試委員審酌處理。
- 學生應通過外國語文能力認定,最少應有三項語文能力,其中兩項為華語、英語,第三種語言由指導教授認可,第三種語言若非母語,必須取得「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」(CEFR)B1同等級證明。或經指導教授同意,以碩士班階段相關語言課程成績抵免,抑或在博士班階段修畢指定之語言課程,成績達中級程度以上者,則視為通過外語能力認定。
- 學生須通過參與學術活動認定。
- 二、畢業論文口試申請
- 畢業論文口試時間應為每學期開學日至學期結束日之間。
- 畢業論文口試時間由兩位指導教授以及學生共同安排,惟須於考試時間六週前遞交「畢業論文口試申請書」,供學程辦公室備查與安排考試行政事宜。
- 三、委員會組成:學位口試委員為五至九人,校外委員至少須三分之一(含)以上。
- 四、及格標準:成績以70分為及格,若有三分之一(含)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,以不及格論。
第陸條:學位授予
- 一、完成應修課程及學分,提出學位論文,且經博士學位口試委員會評定通過者,授予學籍所在校之博士學位。
第柒條:本規章未盡事宜,均依學生註冊學校之「學則」、「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」、「博士學位考試細則」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